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13日凌晨,潘某到南昌市某服装店,扳断该店门把手,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现金2400余元及5件衣服和2双鞋。后侦查机关缴获被盗赃款2400元及被盗5件衣服和2双鞋并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潘某于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具有一般累犯、坦白、认罪认罚、多次前科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