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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入户盗窃财物 获刑一年
作者:西湖区法院 傅少华 罗兰  发布时间:2023-05-17 10:47:40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份期间,王某与李某合租在南昌市某小区某房屋,10月底王某搬离该房屋。王某知道李某有房门钥匙放在门口窗台隐蔽处的习惯,其在该处拿到钥匙打开房门,盗得李某的一根黄金貔貅手链,后将该手链以2057元人民币销赃,赃款被其挥霍。

2023年3月15日,王某再次窜至李某租住房间,从窗台拿到钥匙开门进入,盗得三部手机及一块手表。

同年3月22日,王某窜至南昌市某小区,发现23楼一间房门钥匙插在门上,敲门确认屋内无人应答后用钥匙开门进入,在房间内盗得一台笔记本电脑、现金55元。盗得的现金55元及销赃电脑的赃款600元被挥霍。后王某将房屋钥匙留在身上。两日后,王某再次窜至该房间,利用之前留下的钥匙开门,在房间翻找财物时被徐某发现,随即逃出房间躲在房间外横梁上。直至当日上午9时许,王某发现室内人员全部外出后,再次进入徐某租住的房间内盗得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平板电脑、一根触控笔和一根黄金项链。

同年3月25日,王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王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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