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1日晚,丁某聚餐期间有饮酒行为。饭后丁某驾车搭载同事钱某途经沿江快速路,行驶至一匝道处时,丁某发现前面有临检点,为逃避检查便临时停车,与乘车人钱某调换座位。民警发现后示意其停车,并对二人进行现场酒精吹气检测,丁某的结果为138mg/100ml,钱某测试结果正常。丁某谎称钱某是驾驶员,后经民警再三询问和教育,丁某承认自己是驾驶员。民警将丁某带至医院抽血。经鉴定,送检的丁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5.12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其具有醉酒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