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温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29日中午12时许,温某经过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保安岗亭处时,发现岗亭大门未锁且岗亭内无人,遂溜门进入保安岗亭,在岗亭内床上的一个黑色钱包内盗走周某现金人民币3050元。公安民警通过电话联系其家属后,温某赶到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温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29日中午12时许,温某经过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保安岗亭处时,发现岗亭大门未锁且岗亭内无人,遂溜门进入保安岗亭,在岗亭内床上的一个黑色钱包内盗走周某现金人民币3050元。公安民警通过电话联系其家属后,温某赶到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