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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提供银行卡转移诈骗赃款 获刑
作者:西湖区法院 邓文辉 罗兰  发布时间:2023-05-15 10:13:05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20日,吴某明知上线使用其银行卡可能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在某酒店房间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与手机提供给一陌生男子操作并协助刷脸转账,当天获利2700元。2022年4月27日,吴某将一张银行卡提供给另一名陌生男子操作并协助刷脸转账,当天获利1500元。经查,吴某涉案银行入账流水共计213017元。上述涉案流水对案王某被诈骗案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对案金额共计18538元。

2022年4月27日,吴某提供给上线使用的涉案银行账户中有23885元因银行卡冻结未转出,后该银行卡解冻。吴某将该银行卡挂失,卡内的23885元被吴某与上线私分,吴某分得12218.34元。

后吴某接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罪名成立。其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从犯、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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