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11日晚,熊某吃饭期间有饮酒行为。饭后熊某驾驶小车准备前往某酒店,其行驶至一路口时发现前方有酒驾临检点,为逃避检查遂向后方倒车,被民警追上后,其又将车停在检查点前方,并下车向人行通道跑去,后被民警拦截。熊某情绪激动拒不配合酒精吹气检测也不配合查明身份信息,后在110民警增援下其才开始配合检查。随后,民警将熊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熊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6.53mg/100ml。后其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其具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