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限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西湖区某服装批发(经营者:王某)支付货款51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于2019年8月在原告处进货,先后欠下12115元货款,之后一直没有结账,经多次电话催讨货款,被告李某在2020年8月8日到原告王某店里刷卡支付5000元整并承诺余款会在2020年前结清,在此之后一直无法联系。2021年5月8日经法院调解后被告付款2000元。后又联系不上。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于2020年8月8日向原告经营者王某出具《欠条》,承认欠付货款7115元,原告主张被告已支付2000元,尚欠货款5115元,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