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079.85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20日18时58分许,原告张某在某小区内玩耍,被被告袁某的狗咬伤。19时许,原告张某的父亲张父在现场检查张某的伤情,于19时08分报警。后原告张某被送往南昌市第三医院朝阳分院就诊。经医院诊断,张某被狗咬伤或抓伤,左臀部见咬痕,无出血及红肿。被告张某分别于2022年11月20日、11月23日、11月27日、12月4日、12月18日接种狂犬疫苗,共支出医疗费1710元。原、被告就伤后损失协商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结合原告提供的门诊病历、门诊收费票据等证据,以及被告认可狗的头部碰到原告张某左臀部,原告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具有高度可能性,应予认定,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认定问题。1.医疗费:原告主张医疗费1710元,并提交病历、医疗费票据等予以证明,予以支持;2.误工费:张某为4岁幼童,五次就诊均需监护人陪同,监护人确实存在误工的事实。原告于2022年11月20日、11月27日、12月4日、12月18日就诊均在周日,只有2022年11月23日为工作日,故认定误工天数为1天。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工资收入情况,对原告提供的证明不予采信。法院酌情按照2021年度江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3745元/年的标准计算误工费,故误工费为119.85元(43745元/年÷365天×1天)。3.交通费:原告就诊必然产生交通费,根据就诊的次数,酌定交通费150元;4.营养费:结合原告的伤情,酌定营养费10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的损害未达到严重程度,不予支持;6.律师费:原告主张300元律师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7.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主张。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