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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索要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 法院:合法合理
作者:西湖区法院 赵珮珮 罗伟玲  发布时间:2023-04-25 09:30:15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原告赵某与被告万某所生女孩万某某由原告赵某抚养,被告万某每月15日前支付万某某抚养费人民币一千元,自2023年4月起至万某某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万某于2016年4月相识、同居,于2017年3月19日生育女儿万某某。因双方感情不和,原告赵某带女儿万某某于2017年5月离开被告住处。万某某一直随原告赵某生活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女儿万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

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考虑到小孩万某某在原、被告分居后,长期与原告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子女的抚养现状,不宜改变其生活环境,万某某宜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万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生父,应承担万某某的抚养费,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予以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