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借期内借款利息450,000元;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某支付逾期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6日,原告江某作为甲方(债权人)、被告周某作为乙方(债务人)、案外人鲍某作为丙方(保证人)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3,000万元,借期六个月即自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12月4日;借款月息1.5%;案外人鲍某自愿为被告担保,担保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被告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被告违约,原告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或按借款金额每天0.3%的费率缴纳罚息等。2019年6月6日、6月7日,原告通过其名下银行账户分别向被告周某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了410万元、400万元、390万元、380万元、370万元、360万元、350万元、340万元,按约履行了出借款项支付义务。2019年7月5日、8月7日、9月15日、11月1日、12月1日被告周某通过银行转账分别向原告支付五个月的借款利息各45万元,共计225万元。此后,被告未再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提出如前诉请,因案涉借款保证期间已过,原告放弃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出借款项支付义务,借款协议书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现被告周某未按约全额向原告归还借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周某立即归还借款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自2019年7月起按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五个月的借期内借款利息225万元,欠付2019年11月6日至12月5日的借期内利息450,000元;原告主张逾期还款利息自2019年12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