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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信用卡贷款转借他人 借贷合同无效
作者:西湖区法院 付春燕 罗伟玲  发布时间:2023-04-24 09:25:24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限被告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某返还人民币66350元;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此后原告多次通过出借信用卡的方式出借款项给被告。2021年11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写明:因原告出借三张信用卡给被告用于个人消费,被告未按期还款造成信用卡逾期。2018年3月26日经双方协商,除原告使用的某银行13224.16元由原告本人承担,剩余部分和某行信用卡的本金、滞纳金、利息和每月还款产生的刷卡手续费及以后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双方约定按70000元计算,超出或不足部分互不追究。至2021年1月4日被告还款6700元,借款3550元,实际还款3150元。2021年1月4日双方再次协商重写借条,但原告考虑被告实际情况,依然让被告按70000元整写借条,至2021年10月16日被告还款500元。2021年10月16日,经双方最后一次协商:扣除2018年3月26日至2021年10月16日还款3650元后,剩余欠款66350元。剩余欠款自债务人签字按手印后开始履行本协议还款义务,每月最后一天为当月还款截止日,每月还款金额不少于2000元,直至全部还清为止,可通过微信或转账到原告的中国银行账户,若债务人每月按时还款,则债务清偿至60000元时免除剩余债务,视为债务人债务履行完毕;若债务人不能按月及时还款,并超过当月还款截止日7天时,则不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视为根本违约,原告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一次性全额还款6635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以及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和交通费。所有借条以最后一次协商为准,双方各持一份,其他借条自本借条签字按手印后全部作废。

原告提供给被告使用的三张信用卡被告使用期间账单均已结清。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于2021年11月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通过出借信用卡给被告使用的方式出借该借款。法院认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向银行采用信用卡方式出借贷款系因被告需要资金,对因本次借贷无效,被告方负有过错。因被告方过错给原告造成需要承担银行贷款利息的损失。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主张被告返还66350元,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