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杨某(被告于某母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和律师费共计人民币26322.61元;被告某物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542.53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26日17时许,原告赵某在居住的某小区内玩耍,回家途经一处通往地下车库的阶梯通道。原告赵某顺着阶梯通道上搭建的坡道玻璃雨棚往上爬,并站在玻璃雨棚上玩耍。被告于某手持一块石头砸碎原告赵某站立的玻璃,致原告赵某从高处跌落受伤。原告赵某当日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八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结果为:1.骶骨骨折(S1);2.左侧坐骨骨折;3.左侧髋臼骨骨折。原告赵某经住院治疗6天,于2022年4月1日出院。原告赵某分别于2022年5月2日、6月10日、7月1日、9月17日复查。在7月1日复查时,因原告赵某骨折愈合不佳,医嘱建议从2022年6月10日起继续卧床三个月(禁下地活动)。原告共花费医疗费8190.2元。2022年10月,经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赵某后续治疗费40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800元。原、被告就伤后损失协商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原告委托律师花费6000元,被告当庭认可与原告就律师费用已进行协商,愿意承担律师费用。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身体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消除安全隐患,预防损害的发生。本案中,原告赵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坡道玻璃雨棚非嬉戏玩耍之处以及攀爬玻璃雨棚具有危险性,酌定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于某投掷石头砸碎原告站立的玻璃,致原告从高处跌落受伤。被告于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酌定承担55%的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未采取合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护业主的人身安全,酌定承担15%的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认定问题。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共计13650.2元,有出院记录、医疗发票、病历、鉴定意见、鉴定费发票等予以证明,二被告亦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住院6天,护理费以130元/天的标准计算为780元;其出院后医嘱建议卧床共计162天,护理费以120元/天的标准计算为19440元。原告主张护理费2022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伤势虽未构成伤残,但考虑原告的年龄以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原告的身心均受到一定的伤害,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原告住院6天,营养费以30元/天标准计算为180元;出院后医嘱虽未明确加强营养,但根据其伤情以及康复必要,酌定营养费900元,本院认定营养费1080元。综上,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共计36950.2元。另原告主张律师费6000元,原、被告已协商,被告当庭表示愿意承担,予以认可。综上,被告杨某应赔偿原告赵某26322.61元(36950.2元×55%+6000元)。被告某物业公司应赔偿原告赵某5542.53元(36950.2元×15%)。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