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归还原告魏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及逾期利息;若被告刘某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某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日,刘某因资金周转,向魏某请求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写明借款周期为六个月整。同日,魏某按约定将15万元出借转至刘某指定账户。同时,刘某以其名下一处房屋为本次债务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刘某不支付利息,也不归还本金。魏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刘某支付本息,并承担抵押担保还款责任且刘某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分,并就处分后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履行出借借款义务,被告未按时还款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借款本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为案涉债权提供了房产作为抵押担保,且原被告办理了抵押登记,现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主张就案涉抵押房屋享有担保物权,与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