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租房协议》解除;被告李某向原告吴某支付租金19658元及违约金6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10日,吴某、李某签订一份《租房协议》,约定:李某承租位于南昌市西湖区的某店面,租期三年,第一年、第二年租金为10万元,第三年租金105000元整,未满三年提前退租,租房押金不退;租房押金1万元整;如果李某在承租期满提前退租,须向吴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10万元及押金1万元。但自2022年4月10日起,李某仅支付5万元租金后未再付。后经吴某多次催促,李某仍未支付欠付租金。吴某在向李某邮寄解除合同的律师函后,于2023年2月6日将房屋另行出租。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已解除,要求李某支付拖欠租金及违约金。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被告已缴纳租金15万元,根据协议约定的租期,即已实际缴纳房租至2022年10月19日。被告迟延支付租金,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寄出关于催缴租金及解约的律师函,因寄达被告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据法律规定,《租房协议》应认定为在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即2023年3月21日解除。对于协议期内,原告另行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之前的租金29658元,被告理应支付。原告还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及没收押金10000元,因被告迟延支付租金导致合同提前解除,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原告已将房屋另行出租,而被告支付的租金一直计算至房屋另行出租前,故原告不存在房屋空置损失。考虑到原告的交易成本以及主张租金发生的诉讼成本,酌定被告承担违约金6000元,押金10000元应当用于冲抵被告欠付的租金。冲抵后,被告尚欠租金19733元。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