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7日晚,郑某在南昌市新建区某饭店吃饭,期间饮酒。饭后,郑某驾驶小车行驶至朝阳大桥下沿江快速路匝道处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乙醇含量为84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郑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是101.17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同年1月29日,郑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其具有醉酒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