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傅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傅某系一名高中学生。2021年12月期间,外号“阿浪”男子认识傅某,介绍跑分人员“眼镜”“九弟(花姐)”等人给傅某认识,从事转移犯罪赃款业务,让其提供银行卡接收犯罪资金以及取现,并承诺给与好处费。傅某听后同意。
2022年1月3日,傅某根据“眼镜”等人的指示,与“眼镜”等人见面,并坐上“眼镜”等人的车辆从事转移犯罪资金的业务,车上还有提供银行卡接收犯罪资金以及取现的程某。当晚,刘某被电信网络诈骗123456元人民币。程某名下银行账户接收了其中的111111元人民币,傅某名下银行账户接收12345元人民币。“花姐”将程某名下银行账户内的5万元转账程某支付宝账户内,将1万元转至程某的微信账户内,将20030元转至傅某的银行账户内,将11173元转至傅某名下农信社账户内。
当晚,傅某拿程某名下银行卡在ATM取现2万元。程某拿傅某的银行卡取现3.1万元。后傅某、程某的支付宝账户被冻结。当月17日,傅某、程某支付宝账户解冻,“眼镜”男子让傅某和程某将剩下资金取出,并交给“眼镜”男子。傅某非法获利1300元。
2022年1月22日,民警将傅某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具有从犯、坦白、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