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另查明:2023年2月11日晚至2月12日凌晨,张某与邹某、王某在娱乐期间饮酒,后张某在南昌市西湖区一路边找到代驾李某,由李某驾驶王某所有小车,搭载张某、邹某、王某前往某小区。当车辆行驶至一街口时,张某与李某因代驾费未谈妥发生争执,李某在车辆未熄火的情况下,将车辆停在马路上,下车并打开后备箱准备拿电动车。张某担心车内人员安全,同时担心影响交通,遂驾车右拐逆行,行进几十米后将车辆停放在街边。期间,李某拍摄了张某驾车的视频并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后对张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是192mg/100ml,交警将张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张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 194.04mg/100ml。后张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