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4日晚上、11月15日晚上和11月17日晚上,朱某先后三次在自己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的家中容留李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2年11月18日上午,民警在一路口将朱某抓获,后在朱某家中抓获李某,并查获吸毒工具。经现场尿检,朱某、李某的尿样与甲基苯丙胺试剂检测呈阳性。
另查明:朱某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1年11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累犯、前科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