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4日凌晨,刘某步行来到南昌市西湖区某便利店后窗处,用手将该便利店后窗掰开后爬入店内,将店内监控电闸关掉,在便利店柜台钱箱内盗得现金六百余元,在便利店柜台处盗得八条零四包香烟,后逃离现场,乘坐出租车至南昌市二七北路,将赃物藏在附近树林内,当日早上8时许发现赃物遗失。
2022年11月4日晚,民警将刘某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构成盗窃罪。其具有一般累犯、坦白、认罪认罚、前科、赔偿并取得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