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日晚,吴某与朋友杨某等人在某饭店吃饭,期间有饮酒行为。结束饭局后,吴某又与杨某、周某等人前往某酒吧,孙某驾车来到该酒吧,在酒吧期间吴某和孙某均有饮酒行为。后几人从酒吧出来,孙某明知吴某饮酒,仍将车交由吴某驾驶,自己与杨某等人坐在车后座。吴某驾驶该车行驶至一路段时,发现前方有交警查酒驾,遂下车往人行道逃跑,跑出150余米后被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吹气测试检测,结果为200mg/100ml,随后民警将吴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233.48mg/100ml。
后吴某和孙某分别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孙某作为车辆实际控制人,明知被告人吴某饮酒,仍将自己控制的车辆交由吴某驾驶,均犯危险驾驶罪。根据二人不同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