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2023年2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顾某在南昌市经开区某店与朋友吃宵夜,期间顾某有饮酒行为。次日凌晨1时许结束吃宵夜,顾某打车回自己家,后无证驾驶小车出发前往船山路,途经庐山南大道、八一大桥、抚河北路,在抚河北路孺子路口被交警查获,民警立即对顾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是173mg/100ml,随后民警带顾某前往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顾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98.82mg/100ml。
2023年2月10日顾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顾某曾于2019年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前科劣迹、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