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3年2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在南昌市顺外路口吃烧烤期间饮酒。当晚21时30分许,驾驶小车搭载同学,途经上海路、解放路、井冈山大道、八一大道,在孺子路八一大道交叉口附近被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吹气值是 136mg/100ml,民警将朱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朱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6.14mg/100mL。2月28日,朱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