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邓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2年1月,被告人邓某通过网络认识一网名叫“A”(姓名不祥)的男子,该男子让邓某提供银行卡帮助网络赌博平台跑分,每出售一张银行卡可获利600元。2022年1月8日,邓某来到南昌市建设西路附近的一个民宿内,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以及交易密码、手机等提供给“A”用于网络赌博平台跑分。邓某在该民宿内居住十余天,每日生活开销均由“A”负责,直到其银行卡均被冻结后,邓某才自行离开。经查,邓某提供的三张银行卡累计进账457万余元。其中其农商银行卡累计进账109万余元,现已查实被害人吴某被诈骗款1万元进入该卡后被转移走。
2022年2月21日,邓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其到案后主动上缴违法所得1800元,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吴某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