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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男子骑电动车去酒店向他人贩卖毒品获刑并罚金
作者:西湖区法院 章玉娟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3-04-13 10:45:24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2年7月3日,吸毒人员刘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购买毒品,后王某就从家中拿了其以前吸毒剩下的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以及少量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0.6克),骑电动车前往西湖区丁公路某连锁酒店将毒品贩卖给刘某,并通过微信收取刘某毒资1900元。

2022年8月2日办案民警在南昌市东湖区某社区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在2006年至2017年期间,曾三次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一般累犯、毒品再犯、坦白、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