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胡某退赔被害人邹某人民币150元、退赔被害人古某人民币451元、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605元。
经审理查明:一、2022年12月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胡某窜至南昌市西湖区前进支路一店铺盗窃了被害人邹某的一条牛仔裤及裤子口袋内的150元人民币现金。裤子后被其丢弃,150元赃款被其挥霍一空。2022年12月2日16时许,西湖公安分局民警在南昌市东湖区上水路某宾馆旁一无名麻将馆内抓获被告人胡某。
二、2022年12月22日凌晨1时40分许,胡某窜至南昌市解放西路某牛奶厂旁巷子里盗窃了被害人古某的一辆未上锁的白色绿风电动车并推行至新魏路附近卖给一位身份不明人员,得赃款250元人民币现金。250元赃款在被民警抓获时当场从其身上搜出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经西湖区价格认定事务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01元。
三、2022年12月30日晚8时许,胡某窜至南昌市东湖区某名座,其进入室内盗取了被害人黄某的700元人民币现金、男士天王手表一块、女士CK手表一块、面膜美容仪一个、挎包一个、驾驶证二本、社保卡二张、银行卡一张、墨镜一副。其中700元赃款大部分被其挥霍,剩余95元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其他物品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此外经西湖区价格认定事务中心鉴定,被盗的上述物品中二块手表和一个美容仪价值共计人民币1847元,其余物品未能估价。2022年12月31日凌晨4时许,东湖公安分局民警在该名座公寓一个空置房间内抓获被告人胡某。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在2013年至2022年期间,曾八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某具有一般累犯、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坦白、认罪认罚、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