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2022年9月30日晚,被告人罗某在位于南昌市西湖区的家中饮酒,当晚11时许,其驾驶小型轿车途经灌婴路、市场东路、建设西路,10月1日凌晨0时18分许在建设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桃花路与抚生路路段被民警查获,经吹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210mg/100ml。民警随即带罗某去南昌市第三医院朝阳院区抽血,血样经鉴定得出结论:罗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36.47mg/100ml。2022年10月21日,罗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曾于2020年5月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劣迹、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