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追缴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2年3月,被告人王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为网络开设赌场、电信诈骗的团伙转移资金,仍然提供自己名下 5个具有资金结算功能的结算账户(包括三张银行卡账户及一个某银联账户、一个微信账号)给他人进行转移不法资金。在转移犯罪所得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全程参与、并多次进行刷脸验证,且自行进入手机银行APP转账和陪同取现。被告人王某名下某银行账户转移不法资金金额共计310582元,含被害人李某、陈某、梁某被电信网络诈骗金额 45000元、100000元、7500元;被告人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共计152500元。被告人王某获取违法所得1000元。
2022年8月9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公安分局杨店派出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犯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