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2年11月26日当晚18时许,被告人王某与朋友吃饭期间有饮酒行为,饭局结束后王某叫代驾驾驶小型汽车搭载林某等人前往站前西路某KTV唱歌,唱歌期间王某有饮酒行为。当晚23时许,王某等人从KTV出发,步行前往前进路上一家烧烤店吃宵夜,期间王某有饮酒行为。次日凌晨,王某驾驶小型汽车途经站前西路、老福山桥下、八一大道,1时17分许由南往北行驶至八一大道西湖段时被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经鉴定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6.4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2年12月7日,被告人王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