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万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2023年2月2日凌晨1时30分左右,被告人万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搭载程某从南昌市某广场附近出发,途经青山南路、八一大道,当由北向南行驶至八一大道永叔路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万某使用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检出酒精含量为134mg/100ml,后民警准备将万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时其拒绝配合,后由民警强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检测,万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55.2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3年2月13日,被告人万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万某于2018年6月、2021年7月先后两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并于2021年7月23日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曾二次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