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2年11月27日2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明知被告人刘某饮酒,仍将自己所有的小型汽车交由刘某驾驶。刘某驾车搭载李某从南昌市某烧烤店附近出发,途经广场东路、八一广场、八一大道,当由北向南行驶至八一大道松柏巷口停车时被民警发现上前查获。民警现场对刘某使用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检出酒精含量为结果为198mg/100ml,后民警将刘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测,刘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80.2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2年12月13日,被告人刘某、李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醉酒仍将机动车交予他人驾驶,二被告人具有共同犯罪情节,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二被告人均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