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法院判决:被告人万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万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1年9月27日至10月2日期间,被告人万某为牟利,在明知上线“罗某”(真实身份信息不详)要求使用其银行卡转移赌博网站网络赌博流水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手机和招商银行卡借给“罗某”,并配合对方刷脸,将转入其招商银行卡内的非法资金通过其支付宝转移。经查,该招商银行卡不明流水共计120余万元,涉嫌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立案的张某被诈骗案,对案金额200000元。万某从中非法获利12000元。2022年1月15日下午,万某接民警电话传唤后到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2022年1月17日,万某向侦查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万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从犯、退赃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