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胡某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借期内借款利息27,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相识多年,一直有来往并曾经与被告合伙经营食品生意。2021年5月,胡某向陈某提出借款28万元,陈某了解到胡某向其借款是为了归还欠他人的款项后,同意借钱给胡某帮其还款,同时为防止胡某将所借款项挪作其他用途,要求胡某将欠他人款项清单列出后,按胡某欠他人款项的金额分期分批转入胡某银行账户,待陈某确认胡某清偿一笔欠他人的款项后,再转下一笔款项至胡某银行账户。2021年5月至10月期间,陈某通过其名下银行账户多次向胡某转款人民币合计人民币280,000元,用于胡某归还欠案外人朱某等人的款项。陈某每次转款后,会将转账交易记录截屏通过微信发给胡某予以告知,胡某每次收到陈某转款并全额转给案外人后,也会将转账交易记录截屏通过微信发给陈某,同时在微信聊天中分别回复收到转款等内容。
2021年11月9日,胡某向陈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其向陈某借到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其中贰拾捌万元整转入其银行账户,另外贰万元为现金,并约定了本金归还时间和利息。2022年1月5日,胡某通过银行账户向陈某转款50,000元,此后,未再向陈某归还借款本息,陈某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胡某归还借款本息。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现被告违约,依法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胡某立即归还借款的诉请,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剩余借款本金金额,法院依法认定本金金额为250,000元;借条中约定的借款总利息27,000元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