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2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陈某在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某酒吧与朋友玩,期间陈某有饮酒行为。次日凌晨1时30分许陈某离开酒吧,驾驶小型汽车搭载刘某出发,途经南昌市八一大道,1时55分许,陈某行驶到八一大道西湖段被民警查获。在进行现场酒精吹气检测时陈某拒绝配合酒精吹气测试,民警将陈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在车辆行驶至老福山立交时,陈某再次阻碍执法,期间多次打开车门。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0.35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2年12月1日,被告人陈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在2006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前科及劣迹、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