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聂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被告人聂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1年12月初,被告人聂某经陈某(另案处理)介绍,前往福建省厦门市将自己的5张银行卡以每张6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名男子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并一直在宾馆等候,在他使用银行卡转账需要本人刷脸时,聂某随时配合刷脸,直到同年12月下旬离开厦门回到南昌。离开时,聂某收取了男子支付的好处费人民币3000元。经查实,被告人聂某提供的上述5张银行卡进账流水共计人民币120万余元,其中包括诈骗资金人民币11617元。
另查明,2022年1月2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聂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聂某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聂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聂某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和预缴罚金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