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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售7张银行卡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获刑
作者:西湖区法院 章玉娟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3-03-28 15:05:34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被告人周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1年11月11日前后,被告人周某经曾某(另案处理)介绍,在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某酒店将自己的7张银行卡及密码出售给微信名为“A”的男子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当场获得好处费人民币4200元。经查实,被告人周某提供的上述7张银行卡进账流水共计人民币43万余元,其中包括诈骗资金人民币63791元。

另查明,2022年1月2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周某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预缴罚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