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被告人周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1年11月11日前后,被告人周某经曾某(另案处理)介绍,在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某酒店将自己的7张银行卡及密码出售给微信名为“A”的男子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当场获得好处费人民币4200元。经查实,被告人周某提供的上述7张银行卡进账流水共计人民币43万余元,其中包括诈骗资金人民币63791元。
另查明,2022年1月2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周某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预缴罚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