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汪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0日晚,周某出资,汪某提供身份证,二人共同在南昌市某酒店开房,在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杨某、魏某、胡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2年8月,民警抓获汪某,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汪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情节,二被告人均具有认罪认罚、一般累犯、毒品再犯、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