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1日21时许,周某在南昌市某饭店与朋友吃宵夜,期间周某有饮酒行为。吃完宵夜后,周某打车回自己家,后无证驾驶小车出发前往船山路,途径一路口被交警查获,民警立即对周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是173mg/100ml,随后民警带周某前往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周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98.82mg/100ml。
2023年2月10日周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其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前科劣迹、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