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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提供账户帮助转移赃款牟利 获刑
作者:西湖区法院 章玉娟 罗兰  发布时间:2023-03-28 10:06:02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21日,丁某为非法获利,在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走账的资金来源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到福建省龙岩市将自己两张银行卡、手机、身份证及相关密码交给吴某等3名陌生男子用于接受资金,并提供刷脸、取现等帮助将资金转出。经查实,丁某从中获利1000元。2022年5月21日,丁某名下银行卡接受并转移的资金19.6万元系电信诈骗资金。2022年11月30日,丁某经电话通知主动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犯、退缴违法所得和预缴罚金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