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5日凌晨,程某饮酒后驾车搭载邹某、吴某等三人从南昌市某酒店附近出发,行驶至一路口时被民警拦截。民警用酒精测试棒对程某进行酒精测试发现其有酒驾嫌疑后,要求其下车接受检查,程某下车后不配合民警执法。民警现场多次警告无效后,强制将程某带至安全区进行呼气检测,检出酒精含量为167mg/100ml。后民警准备将程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时,其拒不配合,拒绝乘坐警车前往医院。民警现场多次对程某进行警告无效后,强制将其带上警车送至医院进行抽血。经检测,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9.2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3年2月6日,程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其具有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