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陆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下旬至7月底,陆某明知刘某等人是从事转移犯罪赃款的犯罪团伙,依然提供邓某等人的银行卡用于接收犯罪资金,同时协助刘某等人在ATM机器上取现转移犯罪资金。陆某负责在网络上发布广告招揽卡主以及取现等工作。在陆某的安排下,王某负责接待卡主,谢某负责测试银行卡以及取现。陆某非法获利1万余元人民币。
经查,陆某等人帮助网络诈骗分子转移诈骗犯罪所得数额共计24624元。2022年8月2日,陆某等人被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具有从犯、坦白、退赔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