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诈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0日,周某通过网络搜索找到二手车商魏某,谎称要购买一辆二手小轿车。魏某愿以42000元的价格出售一辆二手小轿车,先行收取40000元车款,过完户再收取2000元尾款。周某听后,制作一张虚假的4万元微信转账截图给魏某看,并称因操作失误无法及时到账,会在2个小时之后到账。魏某信以为真,同意周某先将车开走。之后,周某使用车辆拒不支付钱款。后民警扣押该小轿车并发还给魏某。
同年10月28日,周某以同样方式在南昌市一百货超市企图行骗店主刘某18瓶“剑南春”白酒。因刘某没有收到货款,不同意周某先行拿走白酒,周某见状离开。
同年11月4日,周某通过网络搜索找到某烟酒店老板余某,谎称要购买白酒和香烟。经商谈,余某愿以2.2万元价格出售18瓶白酒和6条香烟,并约定将上述烟酒送至周某指定地点。周某收到烟酒后,谎称稍后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货款。余某信以为真,先行离开。后余某发现没有收到货款,向周某催讨。周某便制作虚假的“正在转2.2万元的交通银行转账截图”给余某看。余某没有收到货款,多次讨要无果报警。次日,周某被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鉴于被告人一次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累犯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