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因琐事引发口角 男子伙同朋友对人实施殴打获刑
作者:西湖区法院 邓文辉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3-02-24 14:47:30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21年5月6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周某在南昌市西湖区船山路某会所门口,因琐事与被告人曾某发生口角,因曾某与李某(已判刑)、邓某(已判刑)、赵某(另案处理)在一起,周某自觉势单力薄,没有当场引发冲突。后周某叫上在附近吃宵夜的被害人刘某等人,去找曾某理论。周某等人在某大排档店附近找到曾某、李某、邓某、赵某,与对方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并追打曾某等人至大排档店内,周某随手拿起店内的一把U型长锁对着曾某、李某挥打多次,均未打到对方。后旁人劝止周某,趁周某停手之际,李某趁机推到周某,这时邓某从店内厨房拿了两把菜刀出来,持刀砍向周某的同时,将其中一把菜刀给了李某。周某手中U型长锁已掉落,无法反抗,起身往店外跑,邓某、李某二人持刀继续追砍周某,周某随手扔出店内的一个锅子用以抵挡,后迅速跑出店外。邓某、李某二人发现周某已逃跑,遂持刀继续追打周某的朋友刘某,曾某、赵某二人持酒瓶紧随其后,共同对刘某实施殴打。经鉴定,刘某左侧额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周某右桡骨远端劈裂性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1年11月11日,曾某接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在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在2012年因赌博被处行政拘留。2021年12月9日被告人曾某妻子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刘某表示谅解曾某的行为和过错。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刘某身体,致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曾某自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得到了谅解等量刑情节,对其可依法或酌情从轻处罚。曾某具有赌博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曾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对曾某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