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吴某要求被告李某、潘某返还借款本金 1,00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吴某与李某相识多年,李某与潘某系朋友,吴某知道潘某在做生意。2018年7月,吴某主动向李某提出是否有合适的生意可以带着他一起做。李某遂与吴某口头约定由吴某出资1,000,000元转至李某银行账户进行合伙投资,双方达成投资合意:“吴某出资1,000,000元,为期三年,到期后收回本金,投资期间每年收取固定投资收益220,000元。”后吴某向李某名下账户分别转款650,000元及350,000元,期间双方就吴某转款投资事宜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或办理相关手续。2018年12月至2021年9月期间,李某分九次共计向吴某转款440,000元。自2021年3月起,因吴某向李某及潘某提出想取回投资本金及分红款,双方产生分歧。后吴某与两被告就吴某投资款的性质及退回投资款项相关事宜产生矛盾,故吴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潘某返还借款本金 1,00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认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1,000,000元的款项系与两被告达成投资合意的投资款,因投资期限届满,两被告仅支付部分投资收益,并未向原告返还投资本金且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固定收益,故原告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但在本次诉讼中,原告仅提供其与被告李某之间的银行转账流水以及原告与两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并未提交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无法证明双方所转款项的性质;微信聊天记录亦无法证明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潘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对于原告关于转给被告李某的1,000,000元实际性质系出借款项而并非投资款的诉讼主张,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