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温某偿还借款3500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6日,张某向温某借款,并向温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以现金方式交付,全部本息一次性偿还,本息共计人民币5000元整。温某遂于当日通过ATM机分两次取现共计5000元交给张某。后经温某催收,张某于2019年9月7日通过微信转账向温某归还借款1500元,尚欠借款3500元未归还。而后,温某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3500元。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现被告仅向原告归还借款1500元,尚欠3500元未归还,被告理应向原告归还剩余借款款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500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