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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承诺偿还债务 法院:视为债务加入共同还款
作者:西湖区法院 谢燕琴 罗兰  发布时间:2023-02-21 11:54:28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喻某、杨某向原告吴某支付欠款57 000元。

经审理查明:喻某、杨某系夫妻关系,吴某通过同学认识喻某。而后双方口头约定合伙开设舞房事宜,由喻某负责内部管理,吴某负责招生,利润分红一人一半。2017年4月由吴某出资装修舞房及支付房租费用。2017年7月,吴某与喻某协商,双方终止合作,吴某退出股份,由喻某向吴某支付装修费10万元,喻某遂于2017年7月1日向吴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到7月8号归还欠款。到期后,喻某仅向吴某支付43 000元,尚欠57 000元未支付。经吴某多次催收,喻某遂于2017年12月4日向吴某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欠吴某装修费到2017年12月19日还清。到期后,喻某未向吴某支付剩余款项。经吴某父亲与杨某短信沟通,杨某承诺帮助喻某偿还欠款。吴某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喻某夫妇共同归还吴某欠款57 000元。

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喻某合伙开设舞房,后经双方协商,终止合作,原告退出合伙,由被告喻某向原告支付装修费10万元,被告喻某应恪守履行支付义务。现被告喻某出具欠条后,仅向原告支付款项43 000元,尚欠57 000元未支付,属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喻某支付剩余款项57 000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杨某作为被告喻某的丈夫,在原告向被告喻某催收款项时,承诺帮助被告喻某还款给原告,视为被告杨某加入被告喻某债务的履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杨某与被告喻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