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12日,吸毒人员刘某联系胡某向其购买5组毒品,每组毒品含一小份甲基苯丙胺(冰毒)加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给胡某。当日下午,胡某将从他处购买的毒品交给了刘某。
2022年9月4日、2022年9月6日,吸毒人员郑某先后两次向胡某购买4组毒品,每组毒品含一小份甲基苯丙胺加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通过微信转账共计7200元给胡某。胡某在某网吧门口将从他处购买的毒品交给郑某。
2022年9月7日,郑某向胡某购买5组毒品,每组毒品含一小份甲基苯丙胺加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通过微信转账 9000元给胡某。
2022年9月8日,郑某向胡某购买1组毒品,含一小份甲基苯丙胺加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通过微信转账1800元给胡某。
经查,胡某先后五次贩卖毒品,获取违法所得共计7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多次违法劣迹等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