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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五次贩卖毒品牟利 获刑三年七个月
作者:西湖区法院 邓文辉 罗兰  发布时间:2023-02-17 09:49:42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12日,吸毒人员刘某联系胡某向其购买5组毒品,每组毒品含一小份甲基苯丙胺(冰毒)加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给胡某。当日下午,胡某将从他处购买的毒品交给了刘某。

2022年9月4日、2022年9月6日,吸毒人员郑某先后两次向胡某购买4组毒品,每组毒品含一小份甲基苯丙胺加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通过微信转账共计7200元给胡某。胡某在某网吧门口将从他处购买的毒品交给郑某。

2022年9月7日,郑某向胡某购买5组毒品,每组毒品含一小份甲基苯丙胺加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通过微信转账 9000元给胡某。

2022年9月8日,郑某向胡某购买1组毒品,含一小份甲基苯丙胺加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通过微信转账1800元给胡某。

经查,胡某先后五次贩卖毒品,获取违法所得共计7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多次违法劣迹等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