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月30日,陆某与南昌市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陆某承包某大厦办公室用房装饰装修工程。陆某遂从王某处购买门窗、木门。2015年2月17日陆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3月1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到期后,陆某未如期向王某支付款项。王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陆某立即支付欠款40 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利息,每年支付2000元,共计6年为12 000元。
陆某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能否成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并在欠条中明确约定于2015年3月10日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款项4万元。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故原告在2015年3月11日起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但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才起诉被告,诉讼时效已超过3年,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诉讼时效已发生中断,综上,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能成立,故依法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