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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顺序  法院:先息后本
作者:西湖区法院 谢燕琴 罗兰  发布时间:2023-02-15 09:46:21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熊某偿还借款本金500 000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8日,被告刘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熊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为1分,借款最晚至2019年底归还熊某。次日,熊某通过银行将借款本金50万元转给了刘某指定的账户上,刘某向熊某出具了借条。借期届满后,刘某截止于2021年5月,仅支付了熊某利息合计11万元,并再未支付熊某本息。经熊某多次向刘某催收借款本息未果。为维护合法利益,熊某诉至法院,请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向原告归还的11万元是借款本金还是利息。被告辩称其向原告归还的11万元系借款本金,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根据法律规定,如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顺序,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应按先息后本的顺序进行债务清偿,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归还的11万元为利息。此后被告未向原告还款,故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50万元及利息未归还,故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