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吴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系朋友关系,张某系江西某公司的股东。2012年11月,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吴某短期借款,吴某遂于2012年11月7日向江西某公司账户转账支付130万元。而后,张某未还款,吴某向张某催促还款,张某遂向吴某出具借条一份。2013年,张某先后三次分别向吴某还款本金20万元、30万元和29.999万元(吴某自认30万元),余款未向吴某归还。吴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及江西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 000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张某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现被告张某违约,依法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某归还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江西某公司承担共同的还款责任,因原告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张某所借款项系用于被告江西某公司,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