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元。
2022年10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曾某在南昌市桃苑大街某酒吧玩乐时,趁被害人陈某不备,盗窃其放置在身侧座位上的一部玫瑰金色苹果XSMAX手机后离开。当日下午,曾某在南昌市三经路附近一手机维修店,将手机以200元销赃给店主胡某,并将赃款挥霍。11月4日22时40分许,曾某在南昌市江大南路一舞厅内被抓获归案,并配合民警将赃物手机追回。经西湖区价格认定事务中心认定,盗窃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583元。赃物现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在2015年至2021年期间,曾五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多次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